93歲榮民新婚滿9天 妻子火速過戶房產讓他最後只能住榮家
高齡93歲的榮民伯伯開心迎娶張姓女子,原以為張女可以照顧他後半生,結果婚後9天張女就將伯伯的房子完成過戶並躲回旗山老家,伯伯最後只能入住榮民之家,他質疑張女是為了他房產才結婚,提告訴請離婚獲准,但被張女拿走的房產,法官認定是同意贈與,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榮民伯伯平常一人獨居,張女見他一個人生活,2014年起便經常前往照顧伯伯,原本伯伯希望張女嫁給兒子,但兒子長年在外跑車,後來張女因長年照顧伯伯,最後便於2022年4月16日嫁給高齡93歲的榮民伯伯。
結果兩人成婚後不到三天,張女便要求伯伯將鳳山的房子贈與給她,伯伯便將房地所有權狀及印鑑章、身分證正本交給張女,兩人結婚9天後,房子便成功完成過戶。
不料房子完成過戶後,同年月29日張女便跑回旗山老家,兩人結婚13天後就沒有一起生活,同年5月15日,伯伯因生活需要他人照顧,便由兒子接回家照顧,隔年4月入住榮民之家。
伯伯質疑張女根本就是為了他的房地產才好心照顧他,分別在高雄地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撤銷贈與及訴請離婚。
離婚訴訟開庭時,伯伯還親自到庭陳述,「當初結婚是希望跌倒時有人叫救護車,有人照顧我,可是她有另外的心態,她想要我的房子,她什麼事情都不告訴我,我跟她格格不入。」
張女則宣稱房子送給她是當初的結婚條件,過戶用的印鑑、身分證件,都是由伯伯親手交給她,戶政及地政機關人員都有確認過,她會回旗山是因為感冒,等她回到鳳山時,伯伯已被兒子接走,去年伯伯還有回家幾次,兩人相處融洽,伯伯會提離婚是子女要求。
但家事法官發現,張女婚後跑回旗山,還曾傳訊息給伯伯的兒子,「以前曾經想過,伯伯是公公(我是兒媳),老三是先生(我小孩爸爸),先生在外面賺錢顧家,太太在家照顧公公,時不時太太會帶著全家(公公和小孩)與先生團聚,多幸福美滿的一家人啊。」
法官認為,張女明知道伯伯有照顧需求,卻傳送這段訊息給伯伯兒子,對93歲伯伯毫不關心,未顧及夫妻情義更有違倫常,分居期間不曾主動探視、關心伯伯,夫妻義務已名存實亡,准許伯伯與張女離婚。
至於撤銷贈與部分,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法官認為,當初建物移轉的委託書、土地登記書都是伯伯親簽,應有贈與房產之真意,且戶政人員也曾向伯伯聯繫,確認無誤後才核發印鑑證明。
法官認定,張女辦理土地移轉時相關文件,都由伯伯親簽,可見他同意將房產贈送給張女,判決伯伯敗訴,討不回房產,案件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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