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車講電話還沒打方向燈...撞他的人死了 法官這理由判他無罪
陳姓男子前年10月間無照騎機車經台南市安南區安明路4段,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且左手還持用手機,黃姓女子不慎自左後方追撞人車倒地,遭李姓女子自小客貨車輾壓送醫不治,陳被訴過失致死罪嫌,經鑑定黃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是肇事原因,法官判陳無罪。
檢警調查,前年10月23日上午7時31分許,陳未使用方向燈即自機慢車優先道內側車道變換至機慢車優先道外側車道,不久即遭黃女騎乘機車自左後方追撞,黃女因而人車倒地並朝左側滑行,遭同向外側快車道由李女駕駛自小客貨車輾壓胸腹部。
黃女胸腔及腹部鈍傷致右下肺葉破裂並雙側血胸、右葉肝臟爆裂性挫傷及脾臟裂傷致腹腔出血,經送醫救治,仍因多發性骨折低血容休克而不治。檢方認陳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檢察官勘驗黃女騎乘機車行車記錄器影像,於案發當天7時31分46秒時,可見陳原騎乘機車行駛在該路段機慢車優先道內側車道靠近中央車道線位置;之後跨越車道線向右側偏行外側車道,且未使用方向燈,約3秒後,黃女騎乘機車自後方撞擊陳車,旋往左側即外側快車道偏移並倒地滑行。
台南地院當庭勘驗該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顯示陳於當日7時31分46秒開始變換車道,於7時31分48秒變換車道完成,認為陳已變換車道後,才遭黃女駕車自後撞擊。
台南地院指出,陳變換車道時間長達2秒,且開始變換車道當時,黃女騎乘機車距離陳騎乘機車仍有相當長距離。
檢察官囑託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黃女駕駛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而陳無肇事因素(無照駕車有違規定)。檢察官就此再囑託覆議委員會覆議,覆議意見仍與原鑑定意見相同。
同時,檢察官針對陳未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是否得認為就本件車禍發生具有過失再次函詢覆議委員會,經台南市交通局函復稱「陳車雖未顯示方向燈,惟事故發生前他已完成變換車道動作,且變換車道速度緩慢而非突然切入,因而研判本案主要是因黃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
台南地院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證陳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確與車禍發生有關,也無任何證據證明他就本件車禍發生有其他過失,自不能僅憑臆測,逕認他就本件車禍發生應負相關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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