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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帶剛滿13歲小女友上旅店開房初體驗 遭判刑1年8月
新北市22歲李姓男子去年帶剛滿13歲小女朋友一起上旅店開房性愛初體驗,少女父親事後察覺有異報警提告,新北地院日前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去年中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才剛滿13歲小女朋友,認識不到1個月便帶小女友到新北市旅店開房,未違反少女意願下,2人發生一夜情。少女父親事後得知此事,暴怒之下帶著女兒到新北市警局報案提告,李男到案後於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22歲李男為任何犯罪紀錄,因無法克制自身情慾而與性觀念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性自主同意能力的年僅13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固值非議,但因少女年齡未達法定標準,李男行為仍構成犯罪,考量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未使用暴力且在兩情相悅下合意發生性行為,屬一時性、偶發性犯罪,非隨機犯案慣犯。
因事發後李男迄今未能受害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調解,賠償損失,合議庭考量李男犯罪情狀,依刑法定最低度刑度有期徒刑3年,仍有情輕法重之情,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情減輕其刑,日前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8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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