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女為前夫作保借400萬 代還110萬仍遭追討497萬

嘉義一名郭姓女子,婚姻期間為前夫謝男向友人借款作保,簽下連帶保證協議,承諾共同清償400萬元本金及200萬元利息,約定6年內分期清償。兩人離婚後,謝男未依約履行,郭女雖自掏腰包代還110萬元,仍遭債權人提告追討剩餘497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確已簽署連帶保證,離婚不影響責任,判決仍應連帶清償。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葉男主張,謝男多次向其借款,雙方於2019 年7 月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確認謝男欠款本金400萬元、利息200萬元(年息10%),合計600萬元。約定自2020年至2025年,每年10月底前支付100萬元,明定若一期遲延,則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請求一次清償。當時謝男之妻郭女亦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
然而,僅於2020年繳納50萬元、2021年繳納60萬元,合計110 萬元,遠低於應付金額。葉男認為,尚有本金369萬元、利息110.7萬元,合計479.7萬元未清,於是向法院提告,請求謝男與郭女連帶給付,並聲請准予假執行。
郭女辯稱,自己簽署協議僅因當時身為謝男之妻而被迫作保,如今已離婚,理應不再承擔債務。她強調,借款行為為謝男個人所為,自己並無能力清償,先前繳付的110萬元,甚至是她向友人借款代還,並非自願負擔。
法院審酌後認為,依民法規定,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同一債務責任,債權人得向其中一人或多人請求全部清償。郭女當庭也承認簽署保證,且在協議書上明確列名為「乙方連帶保證人」。因此,縱使婚姻關係後來消滅,仍不影響她的保證責任。判決謝男與郭女應連帶清償原告 479萬7000 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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