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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警抗告成功…追通緝犯附帶搜索遭撤銷 高分院發回地院

雲林縣虎尾警分局9月7日追緝陳姓通緝犯,在某民宿發現其機車後入內逕行搜索4小時,查獲陳外查扣不明粉末、吸食工具等,事後向雲林地院陳報,法官認「對物搜索」與逕行搜索要件不符而撤銷,分局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認其陳報逕行搜索範圍尚有究明必要,撤銷原裁定後發回。

雲林警方當天下午2時5分許起至6時46分許止,在民宿內獨棟小木屋內逕行搜索,在屋內查扣不明粉末1包、不明粉末2袋,與研缽、吸食器、K盤、磅秤等物、空氣槍1支,以及監視器、手機等物。同年月9日陳報法院。

雲林地院認為,警方逕行搜索應符合「對人搜索」而言,而不包括「對物搜索」,認警察無搜索票進入住宅,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地方,如臥室、床底、衣櫃等處,不得趁此機會翻箱倒櫃,窺視人民隱私。並且在搜索、逮捕人犯目的達成時,即應停止搜索,不得繼續再為無目的性搜索。

雲林地院指出,本件搜索依偵查報告所指,警方欲逮捕受搜索人陳,於警方進入房內後立即查獲並予以逮捕,此時即已達成「對人搜索」目的,即應停止搜索。但依陳警詢筆錄,員警尚在該房內持續翻動物品,足見員警本案搜索行為,顯不以搜捕犯罪嫌疑人為目的所為,而屬對「物」緊急搜索,對「物」緊急搜索發動主體限為檢察官,並不包括司法警察。經審核,認與逕行搜索要件不符,本件搜索應予撤銷。

虎尾警分局指出,陳於7月間在其轄區內ATM從事詐欺提領車手,經調閱周遭監視器,發現他使用交通工具為機車,後於9月2日,經雲林地檢發布竊盜通緝,並查詢車牌辨識系統,9月7日查詢,發現他最後車牌辨識位置,經虎尾派出所員警至附近搜尋,並在該民宿內獨棟小木屋前,發現該機車停放在房內。

經向櫃台服務人員確認,確認陳實際居住於此處,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進入該房依竊盜通緝案逮捕受他,員警入內後一目了然發現桌上放有毒品等,附帶搜索扣押,並非基於對物逕行搜索。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包括陳在內3人,而執行依據欄則勾選記載:依刑事訴訟法執行附帶搜索;執行逕行搜索。理由說明如下:明確知悉通緝犯在內;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

台南高分院表示,虎尾分局就對陳男執行搜索,其陳報範圍究僅對人逕行搜索或包含對物部分,依其卷內事證難以採認,且此涉及原審審查分局所陳報逕行搜索合法性要件,仍有查明必要。原審遽以員警搜索行為,顯不以搜捕犯罪嫌疑人為目的,而屬對物緊急搜索,難認與刑事訴訟所定要件相符等節,是否妥適,仍有深入了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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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表示,虎尾分局就對陳男執行搜索,其陳報範圍究僅對人逕行搜索或包含對物部分,依其卷內事證難以採認,且此涉及原審審查分局所陳報逕行搜索合法性要件,仍有查明必要。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表示,虎尾分局就對陳男執行搜索,其陳報範圍究僅對人逕行搜索或包含對物部分,依其卷內事證難以採認,且此涉及原審審查分局所陳報逕行搜索合法性要件,仍有查明必要。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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