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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隊進北屯好市多加油沒打燈 主張「有人指揮」...結局逆轉了
台中市陳姓男子在去年4月間,開車前往好市多北屯店加油,業者有設置人員指揮交通,也有設置「右轉進賣場車輛靠右、加油者直行」的告示牌,陳循車流前往加油站,但右轉時遭後方車輛檢舉未打方向燈,被開罰1200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一審認現場有交通指揮、車速慢,沒打方向燈不致對危害交通,判免罰,但二審逆轉,認為陳行為,已經造成法律保護利益發生衝突的「抽象危險」,判要罰1200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4月底時,開車前往好市多北屯店的加油站加油,但遭後方駕駛檢舉,右轉進加油站時,沒有打方向燈,警方依法告發後,陳被開罰1200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
陳主張方向燈是要讓其他用路人瞭解行車動向,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他行駛路段的前方南興北一路路口處,即有告示牌標示「右轉進賣場車輛靠右、加油者直行」,現場還有交通指揮人員引導管控行車路線,且因車輛多、車速不快,應以現場交通人員指揮為主,沒打方向燈不會對交通產生危害,聲請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酌,陳男雖未使用方向燈,但依當時車速及後方車輛,都可預期陳是要右轉進加油站,也有交通人員指揮,不致於對往來交通產生無法預期的風險,判免罰。
全案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後,二審審認,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行為,與其他用路人、行人等路權,有發生衝突的危險,其行為已經造成法律保護利益發生衝突的「抽象危險」,此等「危險」,不以用路人「各別之主觀判斷」為依據,也不以需「具體發生」為必要,即屬應予處罰之行為,認定陳男右轉沒打方向燈,事證明確,判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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