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坐牢!「陰陽水」抹全裸女信徒胸部下體 他還喊冤神明附身
張姓男子在嘉義縣住處開設私人神壇,前年以替女信徒祭改為由,在汽車旅館要求女子脫光衣服,他自稱神明降駕後,以手沾「陰陽水」碰觸對方胸部及下體,最高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定讞,確定要入獄。
張平時以法師自居,從事宗教科儀事務,他2023年11月間向女信徒謊稱有疾病需要神明祭改,使對方內心惶恐不安。張同年月12日下午2時許,邀約女信徒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在房間內要求女子脫光全身衣物。
張再稱自己為神明降駕,以手沾「陰陽水」碰觸女信徒的胸部及陰部,女子表示拒絕後,張仍佯稱這樣會對女方身體不好,而持續碰觸強制猥褻得逞。
張坦承有以陰陽水碰觸女信徒,但否認犯行,供稱當時是神明附體摸到對方胸部及陰部,這是治療過程,他沒有對女信徒有任何邪念,也有經過女方同意,不然不會處理,這是單純的事情,他被提告覺得很冤枉。
張委任律師也稱,張祭改前有寫疏文,提到三毒之氣,女信徒事前是知悉以此方式祭改,當時張衣著完整,女方也未拒絕,張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且祭改結束後,女信徒還有載兒子和張去吃薑母鴨,事後也有約好再去花蓮祭拜金母娘娘等,若有違反女方意願,怎麼還會聯繫?
律師還說,宗教信仰是憲法明文保護的自由權,張是否有神通無從檢驗,司法機關無從強求任何人證明,此屬宗教信仰領域,不是法院審究內容,請求法院判決無罪。
一審不採信張的說詞,依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案件上訴,二審認為,宗教信仰雖然是憲法明文保護的自由權,但若利用宗教信仰侵害他人法益,仍應受到法律制裁,更不得任意以宗教信仰為名作為規避刑法的藉口。
二審指出,張既是宗教界法師不是醫師,既然對信徒稱疾病在身,自應請對方至醫療機構尋求治療,卻反而要求她到汽車旅館房間內,以無法以科學驗證神明降駕及以開水塗抹胸部及陰部等方式治療,不是一般正常法師應有宗教儀式行為,仍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張確定判刑9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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