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清潔隊員涉收賄為業者違法清運 檢起訴3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焦姓、劉姓隊員涉收賄,替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的宋姓業者處理廢棄物,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3人,考量3人坦承反省、繳回犯罪所得等,建請減刑。
根據起訴書,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中壢區中隊焦姓清潔隊員,和楊梅區中隊夜班資源回收組劉姓隊員,涉收賄替平鎮區宋姓東昌洋行負責人處理廢棄物。
桃檢調查東昌洋行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卻擅自向商家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於無法送往焚化廠處理、想節省處理費用,透過劉姓隊員仲介焦姓隊員協助清運違法收運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宋姓負責人不定期交付賄款。
根據起訴書,劉姓、焦姓隊員自民國109年9月到110年2月28日,在楊梅違法清運宋姓負責人收受的廢棄物,並載運到欣榮焚化廠處理;劉姓隊員以這方式收受賄款共新台幣15萬9600元,並將其中3.3萬元給焦姓隊員。
根據起訴書,焦姓隊員110年3月1日調任到中壢區中隊後,依循在楊梅的違法清運模式,違法清運宋姓負責人收受的廢棄物到欣榮焚化廠焚燒處理;劉姓隊員收賄3萬2120元,其中1萬3200元給予焦姓隊員。
根據起訴書,劉姓隊員也曾指示不知情的2名觀音區及楊梅區清潔隊員違法清運廢棄物,劉姓隊員收賄5760元;案經焦姓隊員、宋姓負責人自首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焦姓隊員、宋姓負責人與劉姓隊員,考量3人於廉詢時與偵訊中自白,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建請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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