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柯文哲抗告案演繹?高院:法院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詐領助理費、收賄替建商關說建案,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押2月。兩女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對「審理中可否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有疑,今罕見召開訊問庭,訊後合議庭自為裁定陳女100萬、張女50萬元具保,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確定。
受理抗告案的合議庭由林孟皇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為廖建瑜,陪席法官文家倩。因民眾黨團提刑事訴訟法修法,擬將「串證」從羈押事由中刪除,法界譁然,此次二審合議庭破天荒自為裁定,被質疑「特立獨行」,且台北地檢署正為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交保抗告高院,時間點引人遐想。
陳怡君、綽號「饅頭主任」的張惠霖在士院訊問、準備程序時都自白犯罪,繳回454萬犯罪所得,證詞與共同被告洪于涵、賀璽、張家蓉、胡偉良與高明義一致,士院認定兩人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以及刑法偽造署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在裁定中表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起訴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完竣,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原則上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裁定並指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也就是偵訊時可以命證人具結作證,不實陳述構成偽證罪,就算證人在審判時翻供,要採偵查中的證述或審判中的陳述,是法官證據取捨的判斷,為法官審判核心事項。
合議庭認為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也易使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提升冤案機率,因此法院於移審或審判程序中自須審慎,就刑事訴訟法勾串事由採限縮解釋,除非認被告有於起訴後另行發生勾串之虞的具體事實,原則上應不得再依職權羈押。
陳怡君、張惠霖已自白犯行,但陳女否認洗錢,高院認為兩人是否有串證的必要性與實益,大有疑問,不過認為兩人一個是市議員、一個是辦公室主任,兩人再從事公職的可能性很低,且沒有高齡、阻礙逃亡的疾病因素,有逃亡可能。
合議庭認為今天經訊問後,認為兩人無羈押必要,為維護兩人受憲法保障的「適時審判權利」、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妥速行使,並避免本案的羈押抗告程序久懸不決,因此撤銷原羈押裁定,並自為裁定。審酌兩人雖有羈押原因,但可以具保、限制出境與出海等其他替代手段停止羈押,在她們提出交保金後,准予停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檢察官、陳怡君與張惠霖都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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