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顧公司負責人非法吸金8億元!逃亡12年後返台 二審被判8年7月
女子黃碧芬假冒美國銀行亞洲代理名義成立投顧公司,招募27名營業員,全台吸金新台幣超過8億,檢方依涉銀行法起訴後,雲林地院審理時逃亡被通緝超過12年,直至今年初自行返台,一審被判刑8年半,檢方認受害金額有誤而上訴,二審改判8年7月,沒收犯罪所得2914萬多元。
檢警調查,黃女在台中開設未經立案的致盛國際顧問公司,偽造授權文件,與周姓男子佯稱「美商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亞洲代理,吸收27名營業員在全台拓展業務。
該公司表面組織嚴謹,提供員工教育訓練,對外販賣「受益權證」,本金收100萬至500萬不等,信託期間1年8月,總孳息可達12%,期滿後取回本金。許多民眾被利誘投資,匯款到指定帳戶;營業員每成交一筆可抽3%佣金。
檢方據報後動員雲、彰兩縣上百名警力,兵分多路,逮捕黃女及營業員,查扣多台電腦主機和偽造文件,初步查出受害人達百餘人。據統計,共吸金5億8889萬多元、美元796萬多元,合計約新台幣8億3281萬多元。
檢方於2012年5月提起公訴,但黃女於雲林地院審理期間逃匿,並於同年11月間發布通緝。直至今年1月29日自行返台後緝獲,通緝期間超過12年3個月。同案被告周姓男子仍在通緝中。
雲林地院審理時,黃女坦承犯行且事證明確,法官認她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刑8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2061萬多元及美元27萬7697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外沒收。
檢察官上訴稱,有名陳姓被害人受損害金額除了已列70萬元外,另有美元3萬多元並未列計,原審所認定黃女招攬投資金額關於美元部分有錯誤,所認定應沒收、追徵不法犯罪所得關於美元部分也有錯誤。檢方也表示,黃女與告訴人、被害人均未達成和解或調解,原審量刑過輕。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依陳姓被害人的女兒所提出刑事聲請上訴狀及其檢附憑證,認黃女招攬投資金總計除新台幣為5億8889萬多元外,美元部分應為美元796萬多元,此為原審未及審酌。
合議庭表示,黃女因招攬投資人投資本案權證,可獲取報酬為投資人投資金額約3.5%,並有致盛公司自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間資金分流表可佐,黃女獲取佣金報酬關於美元部分應為美元27萬多元,此為原審未及審酌。關於被害人受害美元總金額部分既有增加,此為原審未及審酌。
因此,台南高分院撤銷改判,認黃女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刑8年7月,未扣案犯罪所得2061萬多元及美元27萬891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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