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3犯酒駕判3月…拿孩當藉口求情易科罰金 法官這理由關定了
林姓單親媽媽3月間因酒後駕車遭警攔檢,酒測值超標送辦,嘉義地院判刑3月,檢方上月初通知她到案執行,並以她酒駕犯罪查獲已3次,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役,她稱若入監服刑,孩子將失去依靠為由,聲明異議遭駁,再向台南高分院提抗告,認檢方依職權裁量有據而駁回。
林女主張,第一次酒駕於2015年間,第二次酒駕為2024年間,本次第三次酒駕為2025年間,依法務部2013年6月發布新聞稿記載「被告5年內3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始不得准予易科罰金。
她認為,第一次酒駕犯行距今已經9年,不在「5年內三犯」範圍內,她5年內僅為二犯,不符合三振條款要件,且她第二犯及第三犯呼氣酒精濃度均低於0.55mg/l的標準,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危險駕駛行為。她提起抗告,請求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准她易科罰金。
台南高分院指出,高檢署已於2022年2月間修正酒駕案件受刑人不准易科罰金標準,包括:1.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2.酒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3.綜合卷證,依個案情節(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其他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台南高分院表示,林女已3犯酒後駕車,符合該新修定不准易科罰金標準所示「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不准易科罰金情形。
且政府三令五申不斷宣導「酒後不開車」觀念,端正酒後駕車不良風氣,減少酒醉駕車肇事悲劇重演,社會輿論對此也多所撻伐,倡議酒駕零容忍,然而,林女第3次酒駕時間距第2次酒駕判處罪刑時間,不到4個月,其心態可議,且法紀觀念淡薄。
台南高分院認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屬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節裁量權限。檢察官具體審酌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為准駁易科罰金聲請。至林女親屬扶養問題,則可自行或向執行檢察官陳明後,尋求社福機構提供協助。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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