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豐坑子口靶場自救會控徵收承諾未履行 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靶場土地爭議延宕超過半世紀,近日取得重大進展。國防部自1963年為擴大靶場射擊範圍,強制西濱公路鳳鼻隧道兩側村民無償遷村,居民多次向政府陳情,並成立自救會,自救會長鄭進宅表示,當年國防部曾承諾完成徵收後將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辦理,但實際並未履行,並多次隱匿核准文件,近期自救會取得內政部提供1996年4月1日核准徵收坑子口建築用地的文件,他前天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再審,要求國防部依法辦理徵收及賠償。
鄭進宅說,無償強占的農地,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與竹北市交界的坑子口地區,面積約200多公頃,其中除了大部分是農業用地外,另外有約0.89公頃的建築用地,分屬3千多位土地業主所有,土地業主們組成自救會。國防部直到2005年才完成這200多公頃農地土地徵收,取得土地使用權,意即國防部於2005年土地徵收完成之前所無償占用的土地是非法占用。
鄭進宅指出,國防部當年曾承諾完成徵收後將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辦理,但實際並未履行,並多次隱匿核准文件。為此,他告上法庭,當時國防部稱土地徵收日期是1996年6月,且已逾越請求權請求期限為由,遭法院駁回訴訟。
他去年底委託律師分別向國防部及內政部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提供民國85年徵收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建築用的核准徵收文件及法律依據。內政部今年1月正式提供民國1996年4月1日核准徵收坑子口建築用地的文件,證實符合非都市土地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
另外對於鄭進宅詢問國防部當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國防部回復說是2023年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是法律依據;鄭進宅表示,這豈不是拿清朝的法律斬殺明朝百姓的權益,分明就是要考驗法官的法律專業。
鄭進宅表示,依民法第197條,業主請求權仍有效,不受國防部「請求權消滅」主張限制,依法可向國防部主張損害賠償與補償。為此,他前天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再審,要求國防部要照按照施行於1989年7月9日到1996年5月25日的非都市土地管理規則第18條辦理,還給當地村民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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