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涉私造槍枝子彈 被捕威脅引爆爆裂物遭判刑
周姓男子在彰化某平房內,私造槍枝、子彈及爆裂物,遭圍捕時威脅引爆爆裂物,幸被警方壓制;彰化地院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將周男判12年6月刑期,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6月刑期。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周姓男子曾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前科,於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2月19日在彰化縣一處平房製造7枝具殺傷力非制式衝鋒槍、非制式手槍,以及136顆子彈、17枚爆裂物。
黃姓男子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服刑,與周姓男子為在監執行熟識多年的好友,兩人後來均假釋出監。
去年2月19日黃男受周男所託,代為寄藏槍枝等違禁物,以掩飾周男犯行。隔天警方因查獲周男非法製造非制式槍枝、子彈及爆裂物,並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犯行要逮捕周男,但周男手持遙控器對峙,員警事前得知周男疑持有爆裂物,請求霹靂小組到場支援將其壓制。
黃男得悉周男被捕,即向警方投案,並主動帶員警起出寄藏的非制式衝鋒槍等違禁物。
法官認為周男製造槍枝及子彈、爆裂物數量眾多,雖未持以從事其他不法行為,也未實際傷及他人,但不可忽視潛在危害性。
彰化地院並考量周男於偵查及法院羈押訊問、審理時坦承犯行,之後否認犯行,黃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於審理中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將周男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6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黃男犯非法寄藏非制式衝鋒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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