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誤為磁鐵…台南警員偷走巡邏箱晶片判拘役 提再審遭駁回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斗六派出所所長去年3月間在雲林斗六火車站2樓超商外巡簽時,發現巡邏箱內電子感應晶片遭竊,調閱站內監視器分析比對後,追出竊賊竟是台南周姓警員,他辯稱誤以為是磁鐵,發現不是後已放回原處歸還,一、二審均判拘役40日,他聲請再審遭駁回。
周男否認竊盜犯行,他辯稱,他看到舊式巡邏箱,好奇打開後看到感應晶片,原本以為是磁鐵形式的宣傳贈品,想要帶走拿去吸附他辦公時候產生的釘書針碎屑,但後來發現不是磁鐵,有主動放回原處歸還。
一審指出,巡邏箱設立在交通往來頻繁斗六火車站站內,巡邏箱外側明確記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巡邏箱」等字樣,且並無任何缺損、脫落,又懸掛在站內便利超商外牆牆面上,巡邏箱上方也有監視攝影機。
且該巡邏箱設置在經常替換、使用廣告牆面上,又無明顯風化、斑駁痕跡,也非任意棄置在地上、偏僻處或廢棄物回收處所,實無誤認為廢棄巡邏箱、廢棄物可能。
周雖稱誤認感應晶片為磁鐵而擅自取走,欲用於供作吸附釘書針用,事後已經歸還,且留下明顯殘膠痕跡。而周在取下感應晶片後,也有低頭觀看、確認到手的感應晶片,應可立即查知該感應晶片並非磁鐵。
況且周取走感應晶片約20日後才歸還,並自承欲作為自己吸附釘書針用,顯然已將感應晶片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竊盜犯意甚明。
法官認他以徒手行竊,犯後主動將感應晶片置回原處歸還,但周身為警職,明知法律禁令及對財產權保護,也知悉感應晶片對於警察行政事務特殊性,犯後未能坦認犯行,認他犯竊盜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也妥適,駁回上訴。
二審指出,周即為警務人員,對於巡邏箱設置事宜、公務機關財產使用年限及報廢規定、刑事法律規範知之甚詳,當不可能誤會該設置於車站內巡邏箱已廢棄不用,若真有懷疑,依理必事先聯繫設置單位詢問是否已廢棄不用,且該巡邏箱若廢棄不用,巡邏箱及其內感應晶片等公物,也須經過法定程序報廢、處理。
二審認為,周擅自拿取該感應晶片後,帶回供己使用,一段時間後才於為警傳喚到案前再將它返回原處,顯然是因畏懼竊盜犯行為警發覺受到調查繩以刑責才返還。他不服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周所提出所謂新證據新舊警察巡邏箱對照照片,早已存在於本案卷內,且經原確定判決詳加審酌,並論述、說明,顯非原確定判決未及調查斟酌新證據。經綜合評價,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認與再審要件不合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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