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匯影城禁帶外食挨罰2萬元 興訟抗罰敗訴確定
「美麗新宏匯影城」遭檢舉全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新北巿府派員查察並請改正,影城員工改以口頭告知禁帶外食,巿府開罰2萬元。影城抗罰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經營美麗新宏匯影城,新北巿政府於民國111年2月間接獲民眾檢舉指影城的皇家廳禁止民眾攜帶外食。
判決指出,巿府2度派員實地查察,分別在皇家廳查獲公告「影廳內全面禁止攜帶外食」,以及皇家廳櫃檯查獲禁帶外食公告,並請改正。
巿府於111年7月間又接獲民眾檢舉,經派員查驗發現,皇家廳雖未於現場公告禁止攜帶外食,但是員工是以口頭告知消費者禁止攜帶外食。
巿府認定違反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對美麗新娛樂公司開罰新台幣2萬元並請立即改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美麗新娛樂公司所經營影城的皇家廳全面禁止攜帶外食之規定,因屢生消費爭議,而遭民眾檢舉,難以認定其因複合式經營而規定全面禁止攜帶外食,且不被觀影為主的消費者普遍認同並接受,新北市府認定其違反規定裁罰2萬元,手段符合適當性及必要性原則,判決敗訴。
美麗新娛樂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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