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人砸車卻搞錯釀3車主受害 彰化地院判4男徒期2月至8月
徐姓男子要教訓妻子的陳姓前男友,前年糾眾到彰化縣砸轎車,徐男與呂姓前女友有財務糾紛又糾眾砸機車,結果砸錯車,找到呂女的機車後再砸一次。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徐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檢署偵辦徐男糾眾砸車案,徐男找沈男、江男、賴男和劉姓少年合謀教訓陳男,徐男先從不知情的妻子處得知陳男轎車車牌號碼,約定民國112年11月間各自從桃園等縣市出發,到內壢服務區集合,途中還到五金行買球棒、鐵錘和噴漆罐,沈男把他們分乘的兩輛轎車車牌換掛撿來的車牌以躲避查緝。
徐男一行人到彰化縣溪湖鎮找到陳男住家,對準轎車猛砸和噴敘,賴男拿手機全程錄影。陳男聽見砸車聲響即對外喝叱,徐男等人離開,在中壢休息站換回原來車牌後返家,陳男見轎車被砸毀,心生恐懼。
徐男要教訓呂姓前女友,找沈男和另一名年籍姓名不詳男子到彰化縣溪湖鎮,同樣先換轎車車牌再到呂女住家附近,對1輛機車亂砸後離開,沈男發現砸錯車,第二天和徐男、不詳男子重回溪湖鎮找到呂女的機車,嚴重砸毀才離去。警方據報循線逮捕徐男等人。
徐、沈、江、賴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砸陳男轎車的全部犯罪事實,同案劉姓少年也坦承犯行,至於砸呂女的機車,徐男否認犯罪事實,沈男認罪。
彰化地院審酌,徐男未思理性解決感情紛爭,糾眾先後砸車,4人所為分別造成3名被害人財物受損,並影響社會治安,實不宜輕縱;徐男與呂女成立調解,沈男與被害陳男成立調解,而4人都沒各賠償3名被害人的犯後態度,再調閱4人的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一切生活情狀,各判決有期徒刑。
徐男、沈男都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同毀損他人物品罪,徐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沈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江男、賴男都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江男處有期徒刑3月,賴男處有期徒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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