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雞場老闆打死員工棄屍...不服自首且未和解 二審仍判13年
台南養雞場老闆林奕銘與謝姓男員工有勞資糾紛,去年2月間謝兩度到場外放鞭炮,林持木棍查看後發生衝突,林持棍攻擊其鼻部,並拖至頂店橋推落橋下死亡,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3年,檢辯均上訴,台南高分院認林不服自首,最終也未達和解,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而駁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依林供述、證人證述、鑑定證人法醫證詞及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等,認定林有以木棍攻擊謝鼻部,並將謝拖行50公尺後丟置5公尺深橋下,足以證明林有殺人故意,並無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合議庭表示,依照員警證述及各項事證,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林於去年2月19日前往投案前,員警已經有確切的根據,對林是本案嫌疑人產生合理的懷疑,所以不構成自首。林於本院再度聲請傳訊李姓警員,但證人已在原審到庭結證,林所聲請並無說明「新證據」而駁回。原審此部分認定,也無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合議庭認為,原審盤點各量刑因子所審酌及說明事項,並無違誤,所量處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任何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情形,且第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其審理結果,具體表達量刑結果,自應予尊重。
且原審公訴檢察官、辯護人於原審量刑辯論程序使用1小時30分許時間論述;另林去年11月間於原審提出賠償200萬元和解方案,被害人家屬則提出400多萬元和解方案,林後來於辯論終結前12月4日提出400萬元和解方案,最終都無賠償一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合議庭也表示,檢察官上訴以林所犯殺人犯行犯罪手段、犯後態度、所生損害等,顯示其惡性重大,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林則辯稱其無殺人故意且有自首,此部分量刑事項均經原審審酌,核無欠缺合理性,且未能具體指出原審量刑有何事實認定錯誤或裁量不當,並無理由。
同時,死者女兒雖指林將名下土地移轉登記予配偶而脫產、林所提案發後雞隻死亡情形,並無具體事證或檢驗報告可確由謝放鞭炮所致,均難為林量刑利或不利審酌。
合議庭認為,國民法官法庭認林奕銘犯殺人罪判刑13年,就個案情節決定其宣告刑,原審量刑本院應予尊重,檢察官及林就量刑上訴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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