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入獄!貪警剝被害人一層皮...謊稱可找駭客幫忙追錢 判關2年半定讞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前警員林佳豪因家中積欠債務,得知民眾被騙錢,誆稱認識專業駭客可幫忙討回金錢,但要先付擔保金,用此方式詐騙3人,共得手46萬元,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1年,二審改判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佳豪(26歲)2018年特考班畢業在保一總隊服務,後來調派到萬華分局,在康定路派出所服務。林2022年9月間受理周姓女子報案被詐騙,他以LINE私下聯絡周女佯稱認識網路駭客,可以幫忙被害人向詐騙集團討錢,但要先付款,周女信以為真,於同年月15日在郵局前交付20萬元。
林2022年10月以同樣手法向劉姓民眾佯稱,有管道可以幫忙追回詐騙款,又騙到20萬元;2023年4月,林趁楊姓被害人報案的機會,再以同樣手段詐得6萬元。
林也為了要取得同事處理的詐欺案被害人資料,2023年4月19日晚間8時許在康定路派出所辦公室,使用公務電腦登入165平台,再用同事名字作為查詢條件,蒐集拿到蔡姓被害人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報案紀錄等個人資料後,隨即撥打電話予蔡,謊稱有其他方式可取回被詐欺款項,並想要當面說明。
蔡姓被害人不便前往派出所,便通知胞妹前往,林也向蔡的胞妹謊稱,可透過駭客拿回遭詐騙的款項,但需先交付款項作為本金,蔡的胞妹並未上當交付財物,並向督察室提出檢舉,林的犯行曝光。
一審依4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林2年至2年6月不等徒刑,另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應合併執行4年徒刑。
林只針對4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上訴,另違反個資法部分則撤回上訴而先行確定。二審認為林身為執法員警,應恪遵法令、廉潔自持,卻僅因個人經濟困頓,明知被害人已受詐欺集團詐取財物,財產、身心均受創情形下,仍利用警察身分,取信被害人或家屬進而詐騙,所為實不足採,不宜寬貸。
二審考量林自白犯罪,也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改判2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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