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財稅局專員在新營購屋成家…離總局81公里太遠拒派任 法院這樣說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菸酒管理科林姓女專員在單位所屬新營分局服務超過15年,已購屋成家,但總局通知她自今年1月起解除支援;林女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總局距離住家81.1公里,每天通勤需4小時,任意解除支援嚴重侵害健康權、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利,但請求均遭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是台南市財政稅務局菸酒管理科專員,自2018年7月起,由總局指派支援單位新營分局,辦理相關業務;去年12月總局通知,林女自今年1月1日起解除支援,林女不服分別向總局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未果,再向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
林女指出,住家與總局距離81.1公里,搭乘交通工具一趟要2小時、來回共4小時,每天通勤4小時且無加班費,將使她過勞,嚴重侵害她的健康權,影響她的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利,並增加上班通勤費用。
林女認為,單位未遵守約定,任意解除支援,變更她的工作地點至總局上班,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規定,請求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解除支援函文均撤銷。
財稅局說明,林女原任職合併前台南縣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當時為減少合併衝擊,同意她暫時留在民治市政中心;其後菸酒管理科全體同仁在2018年7月統一搬遷至總局辦公,僅有她1人以增進職務歷練為由,簽陳申請繼續留在原單位辦理稅務業務。
去年總局定期檢討組織架構、員額配置與業務推動適當性,10月間著手辦理人力調整,與林女面談;了解她負責的工作項目主要為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基層金融管理輔導,其營業部及分社共13間,地點都距離總局約30分鐘車程可到達,如由新營分局前往,車程需58分鐘。
財稅局表示,林女辦公處所在總局更為適宜,而且她1人在新營分局上班,不僅不利於人員指揮管理,更不利機關整體運作及業務推動,也增加民眾辦理業務不便;經考量後,發函林女解除支援,應回歸總局辦公室上班。
合議庭認為,所謂支援,指公務人員經工作指派至其他單位服務,屬暫時性公務人力彈性運用措施,不涉及官職等變動或職務異動,且支援完畢理應回歸原單位;財稅局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所為工作指派,林女官等、職等並未降低,職務亦無異動。
財稅局尚未改變林女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發生影響,亦未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難謂構成權利侵害;林女對工作指派如有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指出,林女主張其住家距離總局81公里,每日來回通勤4小時且無加班費,使她過勞、侵害權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等;但工作指派及工作地點調整是基於機關整體業務需求綜合考量,且增加上班時間、通勤費用支出,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保障。
合議庭認為,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尊重,應認未損及既有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林女主張,並無可取,對其又請求總局應補償「調派之經濟權損失即自114年1月6日起新增之交通費」,亦非合法。
合議庭審酌,政府機關辦公地點調整、搬遷,未涉及轉任或派職,機關首長本於指揮監督管理適才適所專業原則,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自得就所屬人員為工作指派、辦公地點調整;林女提起撤銷訴訟及附帶國家賠償訴訟,判決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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