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議員舒翠玲夫婦詐領助理費涉貪 法官僅認「虛報薪資」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舒翠玲2020年間被控利用「人頭助理」詐領上千萬元助理費,遭檢方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桃園地院今午宣判,認定舒翠玲夫婦確有虛報助理薪資,依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判1年,同獲緩刑3年,各自支付公庫50萬元,同案陳女判3月,林男獲無罪;檢方將待收到判決書再行上訴。
起訴指出,舒翠玲自1998年起歷任桃園縣、市議員迄今,卻於2011年起至2020年2月間,涉嫌與丈夫張曉帆共謀以母親、哥哥及友人陳女、林男等親友名義登錄為「人頭助理」,實際上未提供勞務,向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由張曉帆保管人頭助理的存摺與印章,將議會撥付的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提領後使用,虛列助理費金額達980萬3037元。
檢認定這些行為不僅損害議會補助款的正確管理,也涉及虛報薪資與詐領補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並請求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同額價款。
判決有罪理由指出,舒翠玲於1998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市議員,其夫張曉帆則為她的助理,負責人事與雜務管理,在任期間確實聘用陳女與兄長為議員助理,但申報給議會的薪資高於陳女實際領取金額,法院因此認定舒翠玲夫婦與陳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審理時,舒翠玲與張曉帆均坦承犯行,符合緩刑要件,依法諭知緩刑。
法官也說明無罪理由,依證人的證述及卷內書證,認為舒翠玲於檢方起訴附表的時間內,的確有聘用母親、兄長及友人陳女、林男為公費助理,並聘請賈姓、易姓及王姓等擔任私聘助理。
然而,經法官計算後,發現舒任內助理費支出共計1188萬6250元,反高於議會補助的868萬2726元,顯示經費確實用於議員職務相關事務,難以認定舒翠玲夫婦和陳女有詐取補助款的犯意,因此未採信檢方「詐領助理費」貪汙重罪指控,僅就虛報薪資部分判刑。
至於林男無罪部分,根據證人說法及卷宗內的書面證據,可確定他在列時間內,確實是擔任舒的助理,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由於林男確實受僱於舒並領取薪水,難以認定他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因此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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