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逕離車禍現場被訴肇逃 賠償傷者3萬換緩刑
張姓女子去年11⽉15⽇晚間騎機車,經台南新市復興路時未注意⾞前狀況,李姓女子則未讓⾏進中⾞輛先⾏,貿然⾃騎樓起駛進入道路,兩機⾞碰撞後,致李女左⼩腿及左⾜踝挫擦傷,張女逕自騎車離開現場被控肇事逃逸,鑑定後李女雖為肇事主因,張女仍賠償3萬調解成立而獲緩刑。
張女辯稱,是對方從旁邊來撞她的,而且對方機車沒有倒,是她人車倒地,她看對方沒有事,沒有受傷。她說,當時離開時,對方也沒阻止她。
李女見對方於事故發⽣後,竟均未下⾞查看,也未對她施以必要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告,隨即逕 ⾃騎⾞逃離現場而提告。張女被訴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
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李女駕駛機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至於張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台南地院指出,張女固於肇事致人受傷後未為適當救護即逕自駕車離去現場,但李女因張女肇事所受左小腿挫傷、左足踝挫擦傷等傷害,均是表皮傷,傷勢不重,且本案事故發生路段人車不少,李女於此情形下,通常應可獲得其他用路人較高即時救助機率,可認張女逃逸行為對李女所可能衍生危害程度及對社會造成風險相對較輕。
同時,雙方以3萬元達成調解,經李女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可見她已具悔意,惡性實非重大。
台南地院認張女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若須為此承擔該罪法定最低本刑即6月以上有期徒刑,恐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同情,而有情輕法重、堪予憫恕之處,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法官認她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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