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因她拒檢遭警射死…高院仍判警不用賠 但行政求償移北高行審
新北市警新莊分局潘姓警備隊員4年前朝拒檢車輛開槍,擊中坐在右前座的林姓女子,林女死亡,潘被依殺人罪送辦,新北地檢署支持警方合法用槍,不起訴。林母認為潘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請求國家賠償,要新北市政府賠償250萬元、市警局及新莊分局連帶賠償413萬元,一審敗訴。林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雖駁回,但她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請求新北市府賠償部分,高院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2021年4月25日,林姓女死者(30歲)搭乘友人林芷安(妨害公務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的轎車,車內藏毒,深夜11點行經新莊時遇警方臨檢,當時員警見林芷安未飲酒,本欲放行,潘此時發現車主遭通緝,拍打駕駛車窗示意停車受檢,林芷安怕無照駕駛、毒品被發現,拒檢逃逸,先是衝撞前方停等紅燈的小貨車,又倒車衝撞路旁轎車,左輪還輾到潘的腳。
潘姓警員站到車輛前方持槍喝令「停車」,林芷安卻衝撞潘,潘被撞趴臥在車輛引擎蓋上,此時他向前擋風玻璃擊發第一槍,潘落地後又朝車輛左側輪胎射擊第二槍,第二發子彈擊中坐在右前座的死者。
林芷安駕車逃逸,原以為死者傷勢不重,繞了一圈躲避追緝,直到死者痛苦表示「姐!我受傷了,帶我去醫院。」林芷安才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將死者丟在急診室門口後逃逸。因距離事發已過了50分鐘,林姓女子意識模糊,搶救無效而不治。
林母提國賠訴訟,認為潘姓警員開第2槍時,是站立在車輛左側,並無遭衝撞危險,無立即使用槍械對人身射擊必要,潘阻攔的方式,是近距離舉槍、朝左前車窗內、駕駛座方向擊發,並非朝左前輪胎或引擎部位擊發子彈,違反警械使用條例得使用警械的規定。
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依當時情況急迫,就算潘姓警員有意射擊左前輪或左側引擎,客觀上也難以執行,不能就指他違反「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注意義務,判潘無過失免賠。
林母上訴,認為潘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法侵害女兒生命權,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仍請求新北市府賠償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認為新北市警局及新莊分局應連帶賠償163萬3447元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共付413萬3447元。
高院認為,因林芷安駕車衝撞試圖逃離,人車移動的各種角度變化影響射擊結果,才導致第2槍射中林姓女子致命部位,潘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無不法性。林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請求新北市府給付精神慰撫金,及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新北市警、新莊分局賠償損害無據。
林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部分,屬公法上爭議,高院認為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此部分移送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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