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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律師」進法院當訴訟代理人…網炸鍋 司法院:有重重限制
蔡姓律師昨在社群Treads上發文,指「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他當庭反對,對方辯稱「法律又沒禁止」蔡質疑對造奧地利公司與其中國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中國大陸籍律師來台灣開庭?話題半夜在網路炸鍋。司法院表示,律師法對律師執行職務有相關資格限制,以員工身分當訴訟代理人也必須有就業事實。
司法院表示,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的是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的外國律師。至於外界質疑該名「中國籍律師」如何入境台灣、入境目的,司法院表示這牽涉其他入境法規。
司法院表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有準則可參,包括大學法律系、所畢業;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其中「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的規定可能遭質疑濫用,司法院表示受僱必須要提出相關在職證明,並且有「就業事實」。
司法院表示,開庭前,法官都會詢問原告與被告和訴訟代理人間的關係。這名「中國籍劉姓律師」主張自己是員工、要擔任訴訟代理人,中院先行裁示劉不准當訴訟代理人,改當「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只能收受文件,無法從事法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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