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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騎車載女友撞死行人 法官判7月徒刑…「這原因」不給緩刑
志願役軍人洪姓男子去年底騎車載女友,行經北市北投區一處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注意路口,當場撞上正在過馬路的賴姓女子,賴女頭著地,釀腦出血、血腫,緊急送醫4天後不治。士林地院審酌洪男沒盡到注意義務,是肇事主因,且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7月,不給緩刑。
判決指出,2024年11月15日下午5點多,洪男騎機車載女友行經北投區一處行人穿越道時,原應依速限行駛,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絲毫沒注意,直接騎車通過,撞上正走在斑馬線上的賴女,賴女頭部撞擊地面,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19日宣告不治。
法院審酌,洪男犯後坦承犯行,雖表達調解意願,但始終未與死者父親達成和解,並考量其過失程度、智識水準、現職志願役軍人身分、無需扶養親屬等情狀,日前宣判有期徒刑7月。
關於辯護人請求緩刑,法官認為,洪男雖無前科,但因未達成和解,且為事故主因、致人死亡,所生危害重大,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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