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缺救生員害3歲女童在恆春鎮泳池溺斃 管理員卸責法官要他入監反省
屏東縣3歲聖姓女童到恆春鎮立泳池游泳時不慎溺斃,負責管理泳池營運的陳姓管理員,因未配置足額救生員,被認定管理有過失,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從輕改判10月,但考量他起初卸責直到二審才認罪,不宣告緩刑,若未來維持原刑度定讞,陳男得入監。
陳男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職員,有20多年公務員資歷,負責管理鎮立游泳池。2022年8月22日下午,女教練(緩起訴處分確定)帶3歲女兒前往游泳,自己則在成人池指導學員,不料女童滑向深達約92公分的水池溺水。
因游泳池當時僅1名郭姓救生員(另案審結)在場,未及時發現聖姓女童溺水,直到其他家長發現女童有異,搶救時已回天乏術。
當時檢方偵辦時,認為該泳池依規定於開放時間至少要配置2名救生員,陳姓管理員卻將原本應負責安全的救生員調派為售票人員,泳池僅留1人負擔安全,讓游泳池未配置足額救生員持續營運,有管理上缺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男。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陳男未確實監督游泳池營運所需人力輪值正常運作,也未在人力補足前時先暫停本案游泳池營運,明顯違反其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
陳男不服上訴,宣稱他服務公職長達20餘年,表現優異,記功嘉獎達上百次,同意賠償但遭被害人家屬拒絕,盼改判緩刑。
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陳男起初不僅否認有監督管理游泳池救生員之責,還以事發時段非自己工作時間卸責,將一切責任推諉給約僱救生員,直到上訴後才坦認犯行並表達和解、賠償意願。
合議庭依據陳男犯後態度,認為若法院輕許,恐無法惕勵公務員兢兢業業且勇於面對錯誤,陳男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才能有效助其再社會化,不宜宣告緩刑,改判有期徒刑10月,未宣告緩刑,可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