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網紅黃阿瑪扭蛋公仔 行銷公司判賠逾63萬確定
百萬網紅「黃阿瑪的後宮生活」認為行銷公司未經授權超量製作並私下販售扭蛋公仔,侵害著作財產權與商標權,提告求償。二審判決賠償新台幣63萬餘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米花映像有限公司著有「黃阿瑪的後宮生活」圖文著作,並已完成商標註冊。民國107年7月間,米花公司與集客放腦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契約,委託製作扭蛋公仔商品。
米花公司表示,因集客公司製作作業延宕,雙方協議取消預購及市售模式,改以快閃活動實體販售,並明定僅限於快閃期間銷售,活動結束後不得另行販售。
米花公司於108年6月間發現,集客公司擅自超量製作扭蛋公仔,並私下轉售予通路商牟利,認為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與商標權,請求集客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賠償,並於官方臉書(Facebook)刊登本案判決主文連續10天。
集客公司則主張,雙方並未明確約定銷售方式,且此款扭蛋為其自行著作,著作權與著作人應屬集客公司,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一審判決集客公司免賠,也無須刊登判決主文。經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扭蛋公仔是依米花公司提供的7隻寵物貓三視圖設計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屬米花公司;另集客公司擅自販售1512顆扭蛋公仔、轉售文博會限定商品28套,並教唆通路商私自列印蛋紙,營造獲授權假象,已構成違約行為。
二審認為,米花公司請求有理由,撤銷原判決,改判集客公司連帶賠償未回收剩餘庫存、購回外流商品及商譽損失共計新台幣63萬4574元,並須於官方臉書刊登本案判決主文連續10天。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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