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溺斃恆春鎮泳池 公所管理疏失判國賠159萬
3年前發生在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3歲女童溺斃案件,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判賠女童父母共新台幣159萬4729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8月22日女童母親帶著3歲女兒到恆春鎮立游泳池,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獨留女兒在戲水區卻發生溺水,巡視的郭姓救生員未即時發現女童異狀,女童未能及時獲救,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女童父母認為,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恆春鎮立游泳池應至少配置3名救生員,但游泳池僅有2名救生員,且其中1人還要負擔櫃台售票業務,導致案發時游泳池只有1名救生員,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向法院提出國賠告訴索賠608萬2923元。
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恆春鎮公所在游泳池救生員人力不足狀況下仍持續營運,管理缺失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但女童母親就事件也有責任,因此判賠159萬4729元,可上訴。
另外,刑事部分。陳姓泳池管理員因失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判刑1年,可上訴;郭姓救生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女童母親則緩起訴處分確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