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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未成年拍性影像...女國中生畢旅還獻身「鬧人命」 男大生遭判刑
兼職從事外送員的詹姓大學生上網結識國中三年級女生,誘導對方拍攝性影像,並趁女生來台北市畢業旅行時,在萬華區的國小男廁與她發生性關係,台北地院審理,詹與被害女生家屬和解,法官判他緩刑4年。
法官認定詹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7月,另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詹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檢方指控,詹2023年6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及INSTAGRAM與被害人認識並密集交談,詹傳「那我要看你洗澡」、「沒看過好奇心使我作祟」、「沒看過你全身」的訊息合對方,引誘其使拍攝性影像,看完後,詹同意她「收回」。
檢方指控,2023年10月25日,國中女生學校辦畢業旅行到萬華區西門町自由活動,詹與她傍晚相約在西門町商圈見面,帶她去附近的福星小學某建築物1樓男公廁內發生性行為,女生同年11月由家人陪同就醫,發現竟懷有胚胎,對詹提告。
法院審理時,詹坦承不諱,法官依案件筆錄、人工流產同意書、數位鑑識報告等證據,認定詹的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論科。
判決指出,詹警詢、偵訊及審理時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目前按期履行分期調解金,被害女生的父親也願意給詹緩刑機會,考量詹的主觀惡性,就誘導少女自拍部分依法減刑,但就詹與少女發生關係部分,不予減刑,訂一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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