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7990元洗衣機…參謀長入獄提再審想翻案 他做這事被法院「抓包」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將軍方一台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偷運至台南給妻子,被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判刑6年8月定讞。林不服確定判決,第二度聲請再審,卻先寫好證據給證人簽名,被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抓包,裁定駁回,他提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林承家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間擔任金防部參謀長,他2017年12月間得知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攤購洗衣機,當時後勤處共採購10台、每台7990元,但鄭表示無意更換洗衣機。
林承家先指示下屬把洗衣機搬到參謀長辦公室庫房內,翌年1月4日再請下屬將洗衣機透過物流寄至自己台南住處,由妻子簽收。消息傳開後,林再拿錢給下屬,指示購買同機型的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A回家的洗衣機再運至金門,拜託陳姓友人寫下「存放證明書」,註明洗衣機是「1年多前」交給陳使用的。
金門地檢署依侵占公用財物罪起訴林承家,金門地院一審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判他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承家不符確定判決而聲請再審,最高法院今年4月30日裁定駁回確定;他再聲請第二次再審,認為證人說法有瑕疵,確定判決以證人證述即推斷包裹為洗衣機有違誤。
另外,林承家也以金門某飯店總經理曾親眼看到他正用洗衣機外箱包裝茶盤,以此作為新證據欲證明自己並非寄洗衣機回台南,而是寄茶盤回家,認為相關證據足以動搖確定判決。
金門高分院認為,雖然飯店總經理未經確定判決調查,符合再審「新穎性」要件,但若總經理為有利的關鍵證人,為何林案發後到判決確定前的數年之間從未聲請調查,直到判決確定後才請託總經理作證,並將關於事實的敘述打好,才交給總經理簽名,實在啟人疑竇。
金門高分院認為林承家所提的證據、聲請調查的證人均不符合「新穎性」或「明確性」要件,認為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林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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