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前工務員收賄判3年9月 逾時效送懲戒判免議
魏姓男子任職公路局中和工務段工務員期間,涉嫌收賄及不正利益,刑事部分,高院二審判刑3年9月。行政部分,由於交通部移送懲戒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懲戒法院判決魏男免議。可上訴。
判決指出,魏男於民國91年1月30日至101年3月26日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後改制為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和工務段工務員,他涉嫌於監造工程期間收受賄賂新台幣50萬元及旅遊招待等不正利益。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2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魏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今年4月25日召開114年度考績、考成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將魏男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魏男的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已不適任公務員,應處以撤職處分。不過,自魏男違失行為終了之日101年12月12日起,至移送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追訴時效,因此判決免議,可上訴。
另外,魏男被控於101年3月27日至107年10月1日任職中和工務段幫工程司期間,收受廠商賄賂新台幣20萬元、專案售價1萬9900元的手機1支,以及接受性招待等不正利益共26萬4895元。懲戒法院於110年間判決魏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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