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闖平交道 辯遮斷器一度升起「誘我通過」仍被重罰
吳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鐵路平交道時,警鈴大作,號誌持續閃燈,但遮斷器一度升起,6秒後又開始降下,他趁機騎過平交道,收到6萬7500元罰單,還被吊扣駕照。吳男主張遮斷器不應打開,誘使他通過。法官指出,鈴響、燈閃、遮斷器下降中,吳仍強行通過,裁罰合法,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1月3日上午近8時,騎機車經過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時,被後方騎士用行車記錄器錄影資料檢舉闖越平交道。警方查證屬實,舉發吳男「警鈴已響、號誌燈已顯示,仍強行闖平交道」違規。
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罰吳男6萬7500元,吊扣駕執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吳男不服處分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騎車到平交道前有停車等待火車經過,並無闖平交道意圖。火車經過後,平交道遮斷器升起打開,表示可以經過。如果會有火車連續經過,遮斷器不應該打開,誘使他騎車通過,這是號誌設計不良,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內容為當天上午7時56分53秒,檢舉人騎車到平交道前,前方遮斷器緩緩升起,閃光號誌閃爍、警鈴大聲響起。
7時56分57至58秒,檢舉人騎車緩慢前進,尚未抵達平交道停止線處,遮斷器升起與地面垂直,並未下降,且警鈴持續大聲響起,閃光號誌仍閃爍,多輛機車騎過停止線至前方黃色網狀線區域,前方行人也往前走。
7時56分59秒初,遮斷器緩緩下降,警鈴仍大聲響起,閃光號誌繼續閃爍,檢舉人停在停止線前1公尺多處,吳男騎機車自檢舉人機車左側駛出,7時57分0秒騎過停止線,7時57分1秒進進網狀線,7時57分2秒從下降狀態的遮斷器下方進入平交道,7時57分3秒通過平交道,7時57分4秒遮斷器完全放下。
法官指出,證據顯示吳男當天7時57分0秒騎車到停止線前,平交道警鈴與閃光號誌持續作動逾7秒,遮斷器也在7時56分59秒開始下降,吳男仍強行通過平交道,主觀上縱無故意,也有過失。道交條例第54條並未明文僅處罰故意而排除過失行為,所以監理單位裁處無違誤,吳男訴請撤銷無理由,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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