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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鐵歡愛羅生門...他性侵KTV女員工逆轉有罪賠15萬
台中市張姓男子在5年前到一間KTV消費,結束後與坐檯服務生一同外出打算按摩,期間張男以按摩店沒開,再將女子載往汽車旅館,在等候按摩師期間,張男與女子發生性關係,女子指控張男性侵,張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後,上訴駁回確定;女子求償100萬元,二審判張要賠15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在2020年7月間與友人前往台中市一間KTV消費,店家安排一名女服務生陪侍,該女服務生在結束後欲去按摩,張提議同行,因按摩店沒開,張男再開車載女服務生前往一間汽車旅館,等待按摩師到場。
張男見女子沐浴後,即強脫女子浴巾,性侵女子,過程中女子有掙扎,造成女子雙腿有抓傷,女子聯絡友人求助後,前往醫院驗傷,提告性侵。
一審時認定女子的證詞與常情不符,除女子歷次對性侵過程不一,再審酌汽車旅館監視器,女子離開時沒有異狀,此案驗傷僅有女子兩大腿有抓傷,認為事證不足,判張男無罪。
不過二審逆轉,認為女子的證述與當時叫車到場的司機證詞相符,也有汽車旅館監視器為證,案發後張男與女子在該KTV商談和解事宜時,女子一直反覆質問張男為何不承認性侵、如何善後時,張男沒有否認,僅不斷向女子道歉,還簽署願意賠償10萬元的和解,有錄音檔為證。
二審認為,此案有證人證詞、錄音檔,再加上女子左右側大腿內側中段,各有抓傷,也與女子證述被扒開大腿而性侵情節相符,足以佐證女子是被性侵,改判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女子再提出民事告訴,向張男求償100萬元,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此案刑事部分,已認定有罪,判刑確定,認為女子求償有理由,判賠1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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