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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車違停警到場沒開單!北市2警一審獲無罪 法官:這不是貪汙
台北市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葉姓、應姓警員,被控在2022年8月處理沒車牌又紅線違停的車輛,未依規定製單告發僅驅趕,事後遭檢舉違停的民眾檢舉,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貪汙圖利罪嫌起訴。士林地院審結,認為2員雖違法,但綜觀整理情節只止於行政疏失,僅需科處行政罰,難直接用貪汙罪判刑,今判2人無罪。
起訴指出,葉男(時年25歲)及應男(時年32歲)是社子派出所警員,2022年8月11日處理賴姓民眾無車牌汽車違停,明知其違規行為不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中,得施以勸導或免予舉發條件,2員已無裁量權,仍未依法製單告發並拖吊,反而示意駕駛開走,讓他免受罰。
違停檢舉人黃姓民眾在場旁觀員警處理情形,發現2員未對違停車主開罰,事後向士林地檢署告發2員;士林警分局事後將2員報請停職。
檢方調查,2員辯稱到場未發現,又改稱「案發路段車輛壅塞所以先請賴移車」,但黃姓民眾出示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案發時相關路段無塞車情況,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也函文指出,現場狀況並無免予舉發情形;2員事後坦承犯行。
檢方認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應合法公正,2員卻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有因果關係,成立違背職務圖利罪,依法起訴2人。
士林地院今審結,判2員無罪,理由指出,無法排除2名被告可能是不熟悉法律,或誤以為自己有裁量權、貪圖方便,才會沒有依照規定對違規賴姓民眾開罰;另外,查閱全案卷證,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2人有為賴姓民眾圖取不法利益的犯意,而故意不開舉發單。
法官認為,雖然2人沒有依法處理違規停車確實違法,但從整體情節來看,只是行政上的疏失,僅需科處行政罰即可,難以用貪汙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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