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騙接神明返家作客 變賣台南、雲林、苗栗10廟宇神尊下場曝
許姓及黃姓男子去年5月間佯稱住家神明要祝壽,向南鯤鯓代天府等地廟宇請出池府二王等10尊神像,隨後以4萬6500元轉手售出,經台南等地廟宇報警,在苗栗尋獲神像,台南地院認許犯詐欺取財罪共10罪各處4月至3月不等徒刑,未定執行刑,黃則另案審理中。
檢警調查,許、黃等人於去年5月13日至21日間,搭乘計程車分赴台南、雲林及苗栗,向廟方佯稱欲借用神像,誆稱以約定屆期歸還,隨後以4萬6500元販售予黃姓買家牟利,並僅將所得6000元分給黃姓共犯。經警持搜索票,前往苗栗縣黃姓買家住處搜索,循線查獲。
同時,警方也尋獲台南市南鯤鯓代天府池府二王、麻豆代天府池府千歲、麻豆太子宮二代中壇元帥、下營北極殿玄天上帝廟玄天二上帝,雲林縣褒忠聚保宮蕭府太傅、牛厝安南宮莫王神像、保長湖保安宮關聖帝君、斗南順安宮天上聖母神像、四湖參天宮關聖帝君,苗栗縣山邊媽祖廟山邊天上聖母五媽等10尊神像。
許男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證人於警詢時證述相等,並有現場監視器及蒐證照片相佐,認許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指出,許男於審理時供稱,向廟宇借用神像時,就打算要賣掉。且許於取得神像後,隨即出賣予黃男,足認許向廟宇神像管領人表示借用時,即沒有返還之意,而是佯稱借用而施以詐術而取得神像,並非普通侵占罪。
法官認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9罪,各處4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3月,均可易可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4萬500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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