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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富商撕票判死25年沒執行 「關最久死囚」陳憶隆聲請再審被駁回

男子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5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是國內關最久的2個死囚,而同案被告徐自強7年前無罪確定,黃、陳數度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被駁回;陳憶隆再度以憲法法庭死刑判決為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可上訴。

陳憶隆、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國內刑事訴訟制度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陳憶隆、黃春棋成為國內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宣告違憲,並賦予他「特別救濟」請求權,因此陳以憲法判決作為再審事由,請求救濟。

陳憶隆指出,再審法院也應盡實現「判決內容」義務開啟再審,才能重新審視他所涉犯的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而予以改判,以符合憲法判決意旨。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才能准許再審,而憲法法庭判決諭知陳憶隆聲請人可以原確定判決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以依職權提非常上訴。

高院認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若認為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因此陳憶隆聲請再審不符法定要件,而裁定駁回。

死囚陳憶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死囚陳憶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關最久的死囚陳憶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關最久的死囚陳憶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 死刑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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