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搭基隆客運到站下車慘摔求償83萬 法官判敗關鍵13秒曝光
基隆市一名婦人搭基隆客運公司1061路線公車到達寶祥吉祥站下車,她指控簡姓司機未維持平穩,公車突然震動導致她因重心不穩,跌下車受傷,求償共83萬餘元。法官勘驗監視影像,認為停車後經過至少13秒後婦人才下車,應是下車後未站穩而跌倒所致,駁回她的請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婦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傍晚,搭乘簡男駕駛的基隆客運公司所經營的1061路線公車,晚間6時27分許在寶祥吉祥站靠站停車時,因她行走緩慢,在公車車門打開經13秒後才步行至車門準備下車。
黃婦指控簡男疏未注意車輛停靠時應維持平穩,當時公車突然發生震動,她因重心不穩,跌下車,但簡置之不理,逕自駛離站牌,造成她頸部、下背部、左肩、臀部及膝部挫傷等傷,更因膝蓋著地加重疼痛情況,經醫師評估須進行左膝及右膝全人工膝關節置換手術。
黃婦提出醫療費用28萬7479元、看護費用4萬4800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83萬2279元的損害,依民法向基隆客運及簡姓駕駛提出求償。
基隆客運指出,簡姓駕駛開公車於寶祥吉祥站牌下客時,車身為靜止狀態,並無任何過失之處,否認原告受的傷害與簡男駕駛行為有關。指婦人是下車後才跌倒,並非從公車跌落地面,乘客下車時與基隆客運公司間之旅客運送契約即已終止,婦人是因自身過失以致跌倒受傷,基隆客運公司自不負民法第654條旅客運送人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黃婦對簡男提告過失傷害罪,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法院為求慎重再勘驗基隆地檢署提供的事故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認為公車於影片第5、6秒時停在站牌前道路,第20秒時第一位乘客(即原告婦人)下車,後來摔倒在計程車前的地面,第25秒第二位乘客下車並要扶婦人,騎樓有兩位路人走出來道路,第26秒影片結束。
法官指出,該公車在寶祥吉祥站靠站停車經過至少13秒後婦人才下車,「且婦人下車當時該公車未見有何晃動情況」,婦人傷害應是下車後未站穩而跌倒所致,依民法基隆客運公司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婦人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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