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自撞致好友身亡符合自首已賠償 嘉院判緩刑
嘉義縣何姓男子被控酒駕搭載好友羅男,途中自撞,羅男死亡,何男酒測超標,國民法官參審,因符符合自首條件、已和解並賠償完畢,嘉院今天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60歲何男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中午,與好友羅姓男子飲用高粱酒後,何男駕車搭載羅男返家,行經嘉義縣水上鄉一處產業道路時,車輛向右偏行,羅男則出手碰觸方向盤欲導正。
不過,何男受到羅男碰觸方向盤影響,誤踩油門,先向右擦撞路燈桿,再往左偏行衝入道路旁木瓜園內,羅男因未繫上安全帶重傷,送醫不治,何男酒測值高達1.33毫克。全案進行國民法官參審。
嘉院表示,雙方為摯友,死者羅男明知肇事的何男有飲酒,卻仍同意由其搭載返家,就酒後行車風險,也應有所承擔。何男犯罪動機主要心存僥倖,認為返家路程不遠,且屬好意,便搭載羅男返家。
嘉院指出,何男無前科,於事故後自首犯行,並始終認罪,且與羅男家屬調解成立,已全數賠償給付完畢。國民法官法庭審慎評估上述各項情事,並考量羅男家屬委託告訴代理人於審理中,表達願意給何男自新機會。
因此,嘉院今天判處何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指定的政府政府機構、社區或團體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0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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