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石頭挑戰司法威信 男遭押32天獲判無罪拿到近10萬補償
高雄李姓男子抗議司法不公,前年8月12日上午拿石頭砸高雄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大門,挑戰檢方最後被羈押32天才獲釋,李男一審被依侮辱公務員和妨害自由罪判刑,他不服上訴後逆轉改判無罪確定,李聲請刑事補償,法院判賠9萬6000元。
檢警調查,李男不滿他提告的案件被檢方簽結,抑鬱多年後,前年8月12日上午跑到雄檢二辦叫囂,由於當天正值假日,二辦沒有法警、保全在場,隨即拿起一顆拳頭大小的石頭,砸碎二辦大門玻璃。
李男砸碎玻璃後還無法解悶,又衝到鄰近的高雄地院,見法警室有法警值班,隨即對著法警叫囂「為什麼我案子都沒下文」,還企圖拿石頭砸玻璃,隨後並將石頭放在桌上,稱「這顆石頭留著你留念」。
因假日法警室值班人力少,法警馬上通報轄區新興警分局,警方到場後將李男壓制,依恐嚇、毀損公物等罪送辦,轄區新興分局長陳志榮擔心李男再生事端,當天還親自指揮調度警力。
李男因居無定所,當時檢察官訊問後,檢方認為李有逃亡之虞,且恐會反覆實施犯罪,訊後依毀損公物、恐嚇等罪聲押,法院審理後,裁定李男收押。
一審高雄地院依侮辱公務員和妨害自由罪判刑3月、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他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李男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以致基本認知功能有障礙,且叫囂並無加害法警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故意,判決李男無罪確定。
李男雖判無罪,但當時他涉案被羈押32天,聲請刑事補償,每天5千元,高雄高分院審酌他收入、學歷、生活和經濟狀況,認定每日補償3千元合理,共判賠9萬6千元,可抗告。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