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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放學被尾隨「巴頭」 機車男恃強凌弱遭法院判兩刑
彰化縣一名王姓男子疑心騎腳踏車路過的國中出言譏諷,竟騎機車尾隨,在巷口攔下「巴頭」。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王男恃強凌弱並對和解一再拖延爽約,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和傷害罪,分處拘役65日、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是成年人,去年12月間騎重型機車途經鹿港鎮某排水溝附近,兩名國二生放學騎腳踏車路過,被王男誤認其中1人出言譏諷,因而心生不滿,騎機車尾隨他們,在頂草路一處巷口攔下質問,另1名學生自認沒做錯事要離去,被王男徒手朝頭甩巴掌,致使頭部暈眩及左耳挫傷、眩暈等傷害。
全案經被害學生指訴和診斷書、黃姓學生證述、巷口監視器錄影擷圖、Google街影圖,及王男在偵查時供述、院審時自白,彰化地院認為王男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的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彰化地院審酌,王男是智識程度健全的成年人,僅因疑心細故,恃強凌弱,任意攔截、攻擊放學路過的國中學生,雖被害學生傷勢不致嚴重,但造成莫名恐慌,被害學生的母親仍難諒解;暨斟酌王男在偵查時有離譜的卸責言論,且與被害學生的母親約定好的和解條件一再拖延爽約,直至院訊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復衡量無前科,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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