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遊土耳其16人腹瀉 母女告旅行社1理由僅獲賠3000元
南部某旅行社去年6月帶25人前往土耳其旅遊,有16人在旅途中上吐下瀉,其中一對母女不僅身體不適,還認為住到沒有空調的飯店,氣得向旅行社提告,要求退還部分款項,母女合計求償約7萬元,但法官審理後,判旅行社僅須賠償3000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該旅行社去年6月開團土耳其,每人團費約5萬2000多人,吸引25人報名,但同年6月8日一到土耳其不久,疑因飲食不合,有16人出現上吐下瀉,還有人被迫搭繼承車到醫院治療。
旅行團一對母女,因就讀國一的女兒身體不適,被迫取消2天行程在飯店休息,但飯店卻安排她們住進沒有空調的房間,母女不滿,認為旅行社提供不具備通常價值及約定品質的服務,包含就醫計程車費、房間、行程折減等,母女合計向旅行社求償約7萬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旅行社喊冤,稱旅客反映肚子不適後,就有立即通報當地衛生局,但抽查並無異狀,至於冷氣問題,當時母女反映後都有立即處理,並無她們所指控的狀況。
法官審理時,依據土耳其醫院診斷證明,女兒是診斷出非感染性腸胃炎,通常為食物毒素、藥物毒性、暴飲暴食引發,參酌同團陸續有16人上吐下瀉,應是當地食物不潔,才導致這些人身體不適。
不過,團員取消行程是因身體健康緣故,並非因旅行社違約所致,因此不符合旅遊契約中可請求按日賠償的條件;至於旅館冷氣問題,調查後發現為未緊閉門窗所致,也無證據證明設備本身故障,無法認定旅行社提供瑕疵住宿。
法官最後認定,女兒是因旅行社提供不潔食物,而診斷有未明示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考量她就讀國一,應以3000元為限,至於母親部分,則無法證明精神上受有何損害,無法向旅行社求償,母女最後僅獲賠3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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