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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東勢地政所地籍更正挨告 更二審判免賠
台中市余姓地主指控東勢地政所錯誤登記土地,導致繼承的175平方公尺僅剩53平方公尺,求償1100萬元,一審至更一審都認定,地政所登記有誤,判國賠439萬,但到更二審認定,該土地早年分隔時,即有122平方公尺重複登記,所方判免賠。
余姓地主2020年向台中地院提告主張,位於新社區馬力埔段的土地,在繼承時登記面積為175平方公尺,但東勢地政所卻在2019年8月間,將該土地面積更正為53平方公尺,讓他蒙受122平方公尺損失,以市價30萬元換算,聲請國賠1100萬元。
此案歷經一、二、更一審都認定,該土地在1967年時的地籍謄本與地籍原圖與附本幾乎一致,但正圖中在該土地南方地籍線有紅色叉線畫銷,另補繪地籍線在圖上,這筆塗改來路不明,無法採憑,東勢地政所2019年做出的「面積更正」登記於法無據,經估價後判國賠439萬元。
更二審認定,該土地在1961年,由台中縣政府辦理承耕人承耕國有土地資料,放領登記時,將土地登記給周姓農民,面積620平方公尺,後以買賣方式,在1966年辦理土地分隔,分割成北屯區大盛段、新社區馬力埔段兩筆土地,分屬中正地政所、東勢地政所管轄,馬力埔段土地由余母持有,登記為175平方公尺。
更二審指出,經套圖確認,余土地與在分隔前即有122平方公尺與另塊大盛段土地重疊認定,經扣除,余的土地面積是53平方公尺,地政所依法辦理地籍更正,無須國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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