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推法庭直播修法 台北律師公會也反對:易被誤解成公共表演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推動法庭直播,台北律師公會今聲明「深切憂慮」,認為修法對司法運作與人民的憲法權利造成重大影響,嚴正反對,更批評,公開法院審判過程容易被誤解成一種「公共表演」,使法院公信力受損。

除了台北律師公會外,包括女法官協會、法官協會、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前也分別發布聲明,反對輕率修法,認為要求開放法庭公開播送的制度改革須經審慎評估,並與各界充分溝通後取得共識,勿讓事實審法院淪為流量秀場。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憲法及訴訟法所保障的公開審理,核心價值在於確保司法程序透明,避免黑箱作業,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然而,公開審理並不當然等同於法庭公開播送,公開審理是透過有限且可控的現場旁聽,使社會對審判程序有所監督;至於公開播送則是將庭審過程毫無限制地即時傳播至不特定多數人,涉及人格權之干涉與公平審判原則之侵害 ,兩者在本質與影響層面皆有重大差異,不應混為一談。

其次,在事實審層面,庭審往往牽涉證人證述、被告發言、被害人陳述等大量對隱私與個人生活經歷的揭露,若容許公開播送,將使證人、被告乃至其親友面臨來自全社會的檢視,無可避免地在心理上產生額外壓力,影響證人出庭意願甚至改變陳述內容,嚴重妨礙真實發現。再者,公開播送易使案件被置於輿論審判下,當庭內發言或證據揭露遭媒體剪輯、斷章取義或後續被社群傳播評論,公眾觀感往往在程序尚未結束前即已成型。

此種外部偏見,不僅對法官審判之獨立性產生重大影響 , 當事人亦可能因遭標籤化而陷於無法恢復之人格權損害,衝擊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原則。

法律審層面,雖然爭點多集中於法律適用,較少直接涉及證據調查,但實務中往往仍需參照下級審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並揭露當事人之過往生活背景與身家情況。若逕予公開播送 ,同樣會將當事人或其親屬置於輿論檢視環境,侵害其人格權與隱私權。

又公開播送將導致法院審判過程被誤解為一種「公共表演」,各方人員之表現可能受到攝影鏡頭干擾,而非專注於真實發現與法律適用。且隨著深偽技術(deepfake)普及,亦恐造成法庭活動被扭曲、誤導大眾,致使法院公信力受損。

台北律師公會以外國比較法經驗,舉例美國聯邦法院對刑事案件仍一律禁止公開播送,民事案件亦僅以「小範圍、漸進、需實證檢討」為前提;而德國僅開放「聯邦最高法院之裁判宣示」 ,其餘一律禁止公開播送;日本甚至只能在「被告不在庭的狀況下」拍攝法官入庭到庭審開始之間的兩分鐘,全面禁止公開播送的可能性,以充分保障被告、證人及關係人之權益。

而台灣目前缺乏完善網路治理、媒體自律與資訊安全配套,台北律師公會擔心貿然開放恐生更多隱患,公開審理固應維護,但公開並非毫無限度。現階段將公開播送納入法院組織法,對公平審判、當事人權益及司法公信力都將造成不可逆之衝擊。

台北律師公會嚴正反對修法推動法庭直播,認為公開法院審判過程容易被誤解成一種「公共表演」,使法院公信力受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律師公會嚴正反對修法推動法庭直播,認為公開法院審判過程容易被誤解成一種「公共表演」,使法院公信力受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黃國昌 法律 民眾黨 律師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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