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累計32年1月鍾文智逃亡 檢請從重定刑卻只裁18年...高院這樣說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被控15年前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等5檔TDR獲利4億多元,最高法院3月12日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洗錢共7罪,分別判刑,累計刑期30年5月,但鍾隨即失聯。因鍾另有犯1案,累計刑期達32年1月,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上月29日裁定鍾應執行18年徒刑,可抗告。
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時主張,鍾文智透過違法配售所取得的大量TDR,以人頭帳戶操縱、炒作獲利,不法所得高達4億餘元,擾亂交易市場,損害一般投資人利益,且鍾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也未繳回不法所得;鍾遭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後,高檢署發交北檢通知執行,鍾卻逃匿無蹤而被通緝,可見他不能坦然面對犯行,未見悔悟。
高檢署認為鍾文智逃避刑罰心態可議,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建請高院以最嚴格之標準從重定刑,以示懲儆。
高院認為,鍾文智犯4個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2個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2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為自己洗錢罪,考量鍾所犯各罪的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動機、情節、次數、侵害法益性質,綜合數罪侵害法益的異同、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的密接程度和鍾的人格特性,於各罪定應執行刑的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最長刑期有期徒刑9年10月以上,合併刑期雖達有期徒刑32年1月,但不得超過30年),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內部界限(即4年4月、4年10月、3年6月、7年10月、10月、1年、9年10月徒刑,二審原定應執行刑17年6月)內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18年徒刑。
高院指出,因鍾文智提上訴,最高法院的判決僅以第二審沒有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刑為唯一理由,撤銷其中6項罪再量刑,都低於二審所量處之刑,因而定應執行刑。
雖然鍾文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被判處1年8月徒刑,已執行完畢,但與其他7條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因此仍應就各罪所處的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刑,只是執行時折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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