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孕婦車遭控造成先兆性流產 新竹肇逃男判無罪
新竹吳姓男子在竹科開車時,後照鏡擦撞懷孕18周的張女的車,張女聲稱腹痛及「先兆性流產」,檢方依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起訴吳男,新竹地方法院根據醫師診斷意見,得知母體無外傷且胎兒心跳正常,且醫學上並沒有表明先兆性流產是一種「身體受傷」現象,因此判吳男無罪。
根據檢方起訴書,案發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下午,吳男駕車行經竹科力行三路,未注意左側車輛,突然往內側車道切換,導致其左後照鏡擦撞同方向的張女車輛。張女聲稱,事故後出現下腹疼痛及先兆性流產現象。她在現場多次鳴喇叭要求吳男停車,但對方未停留而駕車離去,檢方因此依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將吳男起訴。
審理過程中,吳男的律師辯稱,先兆性流產並非刑法所定義的身體受傷,應不構成本案犯行。法院為此函請婦產科診所進一步說明張女的身體狀況。醫師回函指出,當天張女子宮部位雖沒有直接被撞擊,但是有出現下腹部疼痛症狀,身體無明顯外傷,依據身體檢查與超音波檢查,診斷為先兆性流產。
「先兆性流產」在醫學上的定義為懷孕前20周出現下腹疼痛,甚至出現陰道出血症狀,但是子宮頸無擴張,胎兒心跳正常。醫學上並沒有表明「先兆性流產」是一種「身體受傷」現象。醫學上對於「先兆性流產」是建議臥床休息直到症狀改善,依醫師診斷後使用安胎藥物,勿過度勞累,避免長久站立及粗重工作等。
法官指出,依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須以受害人有身體受傷為前提。診斷證明書所載「腹痛」是醫師依據張女陳述的記載,在無其他診斷情形下,無從據以認定張女受有傷害,而「先兆性流產」在醫學上的定義,並沒有表明「先兆性流產」是一種「身體受傷」,最終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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