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吸毒「鏘」了!按喇叭逼停警車 人到警局想落跑 今獲減刑
苗栗縣李姓男子在去年初吸毒後開車上路,行經台72線時,尾隨警車按鳴喇叭,逼迫讓道,還在警車前緊急煞車,逼停警車,警方以妨害公務現行犯抓人,經採尿後發現李有毒駕情事,李在警局拘留時,還假借身體不舒服,一度想脫逃,即時被警查獲,二審今審結,因李與警員和解、捐款到公益組織,撤銷改判4月徒刑,比一審7月刑度略減。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去年2月28日、29日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李在同年3月1日毒駕開車上路,行經苗栗市台72線快速公路公館往頭屋方向匝道,尾隨林姓、王姓警員駕駛的警備車。
李男先以持續鳴按喇叭方式,迫使警車讓道,接著超車到警車前方,再以無故煞車方式,阻擋警車行進路線,逼停警車,妨害公務,警方在苗栗市台72線快速公路西向15公里處,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李男。
經警實施觀察、直線及平衡動作、同心圓測試,發現李男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狀況,經驗尿後確認有安非他命等毒品反應,李被帶回偵訊後,在苗栗警分局拘留時,又假借身體不舒服等理由,一度逃離拘留區域,幸被警方即時壓制帶回。
檢方依妨害公務、毒駕公共危險、脫逃未遂等3罪起訴,苗栗地院分判6月、8月、2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由審判長吳進發、陪席法官鍾貴堯、受命法官尚安雅組成的合議庭宣判,經審酌李男已與兩名員警達成和解,依和解條件捐款至公益機構,針對其中妨害公務部分撤銷改判,由一審判刑8月,改判為6月,此案應執行刑為4月,僅妨害公務罪可上訴,其餘判刑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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