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輕生求償案逆轉 羅東國中有五成責任得賠家長264萬元
宜蘭縣羅東國中一名女學生2020年11月9日離開班級教室,3個半小時後被發現自羅東民生市場輕生,雙親認為羅東國中大門與圍牆形同虛設,沈姓校長與5名老師也未通報她缺席,錯失急救機會,提損害賠償訴訟,請求6名師長連帶賠償322萬3521元、羅東國中賠322萬3521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判羅東國中須賠償264萬4213元。
2020年11月9日上午10點前,就讀9年級的女學生即離開學校。家長指控女兒是高關懷學生,邱姓女輔導老師未落實輔導機制,沈姓校長也未就輔導關懷機制負起監督統籌責任,且他們都沒為女兒曾經自傷進行校安通報、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雙親也表示,吳姓、張姓、黃姓女老師分別是班級科任老師,卻未通報女兒缺席,且羅東國中的大門、圍牆無人看管,監視器也沒人觀看,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疏失,造成女兒離校卻無人知道。
女學生同日上午11點步行至民生市場,登上頂樓輕生,羅東國中至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學校,下午2點44分民眾發現張女尋短,送醫急救後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距離墜樓時間已相距約3個半小時。家長認為校方違反義務的過失行為、羅東國中公共設施設置欠缺管理,都與女兒死亡有關係,應該負責。但宜蘭地院民事庭判女學生家長敗訴。
家長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為羅東國中確實未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過失導致事故發生。
高院指出,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三級輔導,自傷事件依法屬於校安應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且依教育部頒布的國民中小學校安全管理手冊有關一般教學安全管理要領,對於班導師及專任教師均賦予控管學生人數義務。
高院認為,女學生當天違反校規自行離校,依女學生2020年11月4日就診病歷記載,可認女學生「有狀況」,家長讓女兒於11月9日上學,卻未告知女兒的狀況,未盡保護之責,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女學生違反校規及家長未告知風險,也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高院審酌雙方責任,認為家長應承擔自己及女兒50%的過失責任,羅東國中則應負擔50%過失責任,判父親與母親可向羅東國中分別請求125萬元、139萬4213元。
至於師長部分,高院指出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家長主張老師有過失侵權行為,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6人連帶賠償損害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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