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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跑步機昏厥身亡飯店賠380萬…家屬申請保險金遭拒 提告結果曝光

台中市呂姓男子4年前入住中科大飯店,於健身房使用跑步機時昏厥,時隔1個多小時才被飯店人員發現,送醫仍宣告不治,法院判飯店應賠償呂妻和3名子女共380萬餘元確定。呂妻和子女向富邦人壽申請給付保險金遭拒,提民事訴訟請求富邦人壽給付300萬元,最高法院判決家屬敗訴確定。

呂妻及小孩主張,呂2021年1月11日入住中科飯店,晚間9時26分在2樓健身中心使用跑步機時滑落昏厥,直到10時55分才被飯店人員發現送醫,仍因高血壓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認為飯店未於健身房安排管理員,雖有監視器卻沒派人隨時監看螢幕,導致呂倒地1個多小時沒人發現。

家屬認為,當下若即時發現施以CPR或用AED電擊應可避免死亡結果,認為飯店有過失,依喪葬、精神撫慰金等對中科大飯店求償724萬多元,法院一審判中科大飯店賠償350萬元,二審改判38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呂妻及小孩向富邦人壽申請理賠被拒絕,提民事訴訟指出,呂生前向富邦人壽投保傷害暨健康定期保險,呂任職的公司也向富邦人壽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200萬元及100萬元。

家屬認為,呂因昏厥跌落跑步機導致顱內出血,因飯店員工未能及時發現,造成呂未能及時獲有效急救而身亡,屬外來、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但富邦人壽卻以呂的死因非意外傷害事故,而拒絕理賠,他們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被認定請求不成立,而提民事訴訟救濟,請求富邦人壽給付300萬元。

富邦人壽指出,依檢方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方式」欄記載呂是「自然死」,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心因性休克」,引起死因的因素或病症為「高血壓病史」,評議中心也認定呂的死亡原因,應是由於自身固有心臟血管疾病所致,非屬意外傷害事故,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認為家屬未能證明呂的死亡是因意外事故所致,與保險契約訂定的保險事故不符,依另案雖可認中科大飯店未提供安全的服務,但也非「意外傷害」致死的外來突發事故。

再者,依卷證資料查無呂有顱內出血的相關證據,認為呂死因確實為病死,富邦人壽拒絕理賠有理由,一、二審均判決呂妻和子女敗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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