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罵人雜碎王八烏龜 法官難得有不同看法判他無罪
高雄市一名邱姓男子去年與人在路上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邱男一時氣憤狂飆對方「你真的是雜碎到家、人渣、你他媽的王八烏龜蛋、小人」等粗話,遭對方提告公然侮辱,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有些人日常言談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來表達不滿,還未達到否定對方人格尊嚴的程度,因此判邱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邱男去年2月26日下午3時許,在楠梓的街上因行車糾紛與人發生口角,邱男氣急之下基於公然侮辱的犯意,在公共場所痛飆對方「你真的是雜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渣才會這樣子」、「你他媽的王八烏龜蛋」、「混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雜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社會的敗類就你這種型的」。
遭辱罵的對方氣得報警提告邱男公然侮辱,指控邱男貶損他的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且事後邱男也坦承確實有用粗話辱罵人。檢方偵訊後認為,邱男的確有公然侮辱犯意,涉有公然侮辱罪嫌,因此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案件送到橋頭地方法院時,法官審理後卻提出,這起案件不應該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是應探求有無其他證據,才能補強被告自白或告訴人所說的真實性。
法官指出,邱男雖然坦承公然侮辱犯行,但公然侮辱的行為是要「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刑法第309條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的負面評價言論,對言論自由有過度限制的風險。
法官提出,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意涵來認定,若沒有考量整體當下的脈絡,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怕會讓這樣的規定成為「髒話罪」。
事發當下,邱男與對方是在馬路上爭執,邱男對告訴人飆罵時間僅約2分鐘,考量原因,足認邱男並非毫無緣由、無緣無故對人飆罵攻擊,邱男當下罵人的原因只是在表達不滿憤怒情緒,還沒有達到導致告訴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的程度,因此難以認定邱男的行為有到公然侮辱罪可罰範圍,因此判邱男無罪。
不過法官也指出,雖然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導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的常見反應,又或是KOL、公眾人物遭受負面評價應該自行承擔被罵的風險,但若是網紅或公眾人物利用網路或媒體公開羞辱他人,這樣的行為就可能對他人名譽造成更大影響,必須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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