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里長涉侵占資源回收物私自變賣 一審判1年6月
新北市板橋區洪姓里長與妻子郭姓女子涉侵占資源回收物,私下秤重變賣,不法所得約新台幣5萬元。新北地院近日依犯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
新北地院新聞資料指出,洪男自民國105年起配合新北市環保局「黃金資收站」政策,申設里活動中心為該里資源回收站,協助環保局收運資源回收物。
依據規定,黃金資收站定期收取民眾資源回收物後,須將回收物秤重並登載重量,由擔任資收站志工的里長或里民協助整理分類,交給市府清潔隊統一清運及變賣,變賣金額70%計算資源回收金,撥入該里黃金資收站郵局專戶,做為里基層工作、社會照顧、資收運作及社區營造等用途。
洪男與郭女涉於108年起藉辦理「黃金資收站」業務,將回收價格較高的鐵鋁罐、家電類等資源回收物私下侵占入己,另存放在里活動中心隔間內,之後載運到民間資源回收公司秤重變賣,將現金款項中飽私囊,由郭女作為家用補貼,每次變賣約500至1000元不等,至去年3月間止,不法所得約5萬元。
新北地院表示,2人所為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法官審酌,2人一時失慮、貪圖小利,犯後態度及繳回犯罪所得5萬元等情狀,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郭女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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