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員警查車籍個資賣車行 二審從輕改判6年、5年
曾於高雄小港分局、新北瑞芳分局任職的宋姓、侯姓員警,被控外洩240筆車籍資料給車行業者,獲取11萬元賄款,一審法官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合併判宋男8年、侯男6年2月,褫奪公權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從輕改判宋男6年、侯男5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宋姓員警與連姓車行業者熟識,連男與員工姜男等人為方便聯繫車主轉貸,2022年7月間找上宋男合作,由宋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閱車籍資料傳給姜男。
後來宋男又經姜男委託,協助撤銷三輛汽車的協尋案,宋因缺錢,開口向姜、連索賄3萬元,姜應允後付款,宋男卻未能完成撤銷,姜、連要求宋男退款,宋則提議借款轉為查詢車籍個資,每筆折算1000元。
連男、姜男同意後,隨即提供車牌號碼給宋男查詢,宋男便以公務系統查詢一百零五筆車籍個資交給姜男等人,獲利約11萬元。
小港分局前年10月稽核發現宋男濫查個資,報請檢察官指揮後執行搜索,宋男經複訊後聲押獲准,並於收押後離職,姜、連則於去年1月遭羈押。
連男遭收押後,另供出新北市瑞芳分局侯姓警員涉案。侯男因缺錢先跟連男、姜男借款2萬,因還不出錢,兩人便要求侯男以每筆500元價格幫查車籍資料。
侯男事後為姜男、連男查詢115筆車籍個資,另名林姓車行業者也以每筆1000元價碼,請侯代查20筆車籍資料,侯男涉案後也被收押。
高雄地院審理時,宋男辯稱賄款是「借款」,他並無收賄兜售個資,但法官依據其他人證詞,不採信他說法,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藉職務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合併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
侯男因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適用減刑規定,酌減後,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刑6年2月,褫奪公權4年。2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從輕改判6年和5年徒刑,均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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